在我国,理解破产原因概念时,需特别注意将破产原因与导致破产原因发生的各种经济原因相互区别。破产原因是指表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法律事实,而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陷入破产状况的各种经济原因,如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承担担保责任乃至天灾人祸等,与法律上的破产原因的意义完全不同,通常对破产程序的启动没有影响。因为无论是何种经济原因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都应当通过破产法律程序解决其债务清偿问题。所以,我国的旧破产法将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经济原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也规定到法律中,列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显然是不妥的。